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
日期:2020-04-27 14:06來源:宜昌市人民政府
責任編輯: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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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:
在服役期間患病,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并有軍隊醫院證明,從部隊退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。
政策依據:
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》(2004年公布,2011年修訂)
《民政部關于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》(民發〔2009〕166號)
《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民函〔2012〕255號)
須提交材料:
1. 個人書面申請;
2. 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書面意見;
3. 申請人戶口簿;
4. 退伍軍人證或退伍登記表;
5. 服役期間患慢性病相關病歷證明;
6. 醫院出具的近期(一般為半年內)治療所患慢性病的檢查報告、診斷結論等。
辦理方法:
申請人攜帶須提交的材料到各縣(市、區)退役軍人事務局進行辦理。
受理時間:
工作日均可受理。
收費標準:
免費辦理。